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—2002)修改单(以下简称“修改单”)《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6817—2025)、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3457—2025)、《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9821—2025)等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—2002)修改单,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存在波动的客观规律,增设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总氮、总磷4项指标瞬时值;根据国内外监测规范以及我国实际情况,将pH、色度、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限值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;针对出水不同排放去向,制定粪大肠菌群数差别化管控要求;完善超标判定相关规定。修改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。
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6817—2025)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3457—2025)和《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9821—2025)。新建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,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。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9821—2005)及其修改单、《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7631—2011)及其修改单、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3457-92)废止。